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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华说公考:你不可不知的15个《立法法修正案》考点

    2015-03-20 1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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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华说公考:你不可不知的15个《立法法修正案》考点

      京佳教育  张子华

      相关背景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 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修改后的立法法分为“总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适用与备案审查”“附则”等6章,共计105条。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时隔十五年,《立法法修正案》公布。这对新形势下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立法法》的相关考点历来是各类公考的重灾区。本次修正案的修改共有46处,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特为广大考生总结其中最容易出题的十五处修改,帮助大家应对各类考试中可能出现的常识或法律题目。

      考点一:

      原文规定: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考点二:

      原文规定: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考点三:

      原文规定: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考点四:

      原文规定: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考点五:

      原文规定: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page]  考点六:

      原文规定:第四十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考点七:

      原文规定:第五十二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考点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考点九:

      原文规定: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改为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考点十:

      原文规定: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改为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删除第四款。

      增加三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page]  考点十一:

      原文规定:第七十六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改为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考点十二:

      原文规定: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改为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考点十三:

      改为第九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考点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考点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后附习题及答案解析,点击下一页练习

    [page]  练习题:

      1.  下列事项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确定的有(    )。

      A. 税种的设立 B. 税率的确定

      C. 税的减免 D. 税收征收管理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    )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A. 二 B. 三 C. 四 D. 五

      3. 《立法法修正案》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    )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A. 应当 B. 可以 C. 必须 D. 不必

      4.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A. 十五日 B. 三十日 C. 四十五日 D. 六十日

      5.  某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决定将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    )。

      A. 交付表决 B. 暂不付表决 C. 进一步审议 D. 退回

      6.  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    )。

      A. 应当分别表决 B. 应当合并表决 C. 可以分别表决 D. 可以合并表决

      7.  以下可以签署地方政府规章并予以公布的有(    )

      A. 河北省省委书记 B. 天津市市长 C. 新疆自治区主席 D. 凉山彝族自治州州长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A. 十日内 B. 十五日内 C. 三十日内 D. 六十日内

      参考答案

      1.  ABD    2.  D    3.  A    4.  B    5.  ABC    6.  CD    7.  BCD    8.  C

      以上就是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的相关讲解,希望能够给广大复习考试的同学们带来帮助。更多高频考点及相关课程请关注京佳教育相关网站。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各位同学搜索张子华老师的新浪微博“京佳子华”进行询问,预祝各位考生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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