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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
(二)合伙企业法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
(四)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也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是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相联系的一类经济行为。在中国,金融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是筹集和分配资金的主要渠道。金融法律制度是指由关于金融活动和金融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法律制度的总和。金融法中最重要的部分是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商业银行法
三、财税法律制度
(一)财政法
财政法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等。以下重点介绍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
1.预算法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预算。
2.政府采购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政府采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二)税法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税法规定,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无偿征收一定货币或者实物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以征税对象的不同,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
(1)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劳务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类别的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和关税。
(2)所得税,即收益}兑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农业税。
(3)财产税,是对拥仃应纳税财产的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契税。
(4)特定行为税,是对某些法定行为的实施征收的一种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位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5)资源税,是对外开发、使用中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各地的资源结构和开发、销售条件差别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收税款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巾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1)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影响。
(4)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5)反垄断法的豁免(或称除外、例外)条款。豁免条款是指反垄断法中专门设置的规定某些特定领域、某些特定事项或者某些特定情况F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条款。即反垄断法对这些特定领域、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予以豁免。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在监督管理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规定:
(1)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4)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
(5)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疗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6)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7)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8)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9)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10)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1)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五、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作了修正。依据该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该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法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该法规定。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外,农民购买、使川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1)安全权;(2)知悉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接受教育权;(8)获得尊重权;(9)监督权。
经营者对消费者所负的主要义务:(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3)商品或服务的安全保证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5)身份标明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6)出具相应凭证、单据的义务;(7)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担保义务;(8)依法定或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义务;(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10)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 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 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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