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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务员任免★★★
(一)公务员公职的履行
考核 |
考核内容 |
德能勤绩廉,以实绩为重 |
考核类型 |
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 |
|
考核结果 |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
|
奖励 |
奖励对象 |
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 |
奖励形式 |
精神物质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
|
奖励等级 |
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
|
处分 |
处分种类 |
警告(6m);记过(12m);记大过(18m);降级(24m);撤职(24m并降级);开除(永久) |
处分后果 |
处分期间不得升迁;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还不得涨工资 |
|
处分解除 |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官复原职 |
|
交流 |
调任 |
从其它国有单位或团体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副处)以上非领导职务 |
转任 |
在公务员队伍内变动职务 |
|
挂职 |
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但在其它单位短期任职 |
(二)公务员的辞职
|
特点 |
应注意问题 |
辞职 |
公务员自己提出,辞职后无特殊待遇 |
想辞职而辞不了:①未满最低服务年限②担任涉密职位或未满原职脱密期限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④正接受审计、纪检、刑事审查 不想辞而必须辞:①引咎辞职②责令引咎辞职 |
辞退 |
单位单方面决定,被辞退后按照失业处理 |
①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1年不称职仅降1级)②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③因所在单位变动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④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的⑤连续旷工超15天或1年累计矿工超30天 |
退休 |
因客观原因丧失职位,可获退休金和其它待遇 |
正常退休:达到法定年龄。提前退休:①工龄满30年;②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③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
六、公务员回避制度★★
回避 |
任职回避 |
近亲 |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①不能相互直接领导;②不能直属同一领导;③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 |
地域 |
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 |
||
执行公务回避 |
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的;近亲即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
||
离职回避 |
公务员离职后,领导成员在3年内(其他人在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七、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概述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
适用目的 |
主要方式 |
基本特征 |
救济途径 |
强制措施 |
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或扩大 |
对人:短暂限制人身自由 对物:查封、扣押、冻结 对场所:隔离、查封、进入 |
预防性;暂时性;非惩罚性 |
对其不服可以起诉或复议 |
强制执行 |
为了实现另一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
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罚 直接强制:划拨、拍卖、排除 妨碍、恢复原状 |
替代性;有时带惩罚性 |
对其不服可以起诉或复议 执行有错的标的是执行行为 执行内容有错的标的是执行内容 |
(二)实施主体
|
一般规定 |
特殊规定 |
机关实施 |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 |
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只能由法律规定 |
授权实施 |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实施 |
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 |
委托实施 |
禁止 |
八、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大类型 |
自由罚 |
行为罚 |
财产罚 |
声誉罚 |
其它处罚 |
子类型 |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
警告;通报批评 |
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创设 |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
可创设 |
可规定 |
注意问题 |
法律 |
各种处罚 |
下位法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处罚做出规定 |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 |
行政法规 |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
可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
|
地方性法规 |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
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
|
部门规章 |
警告;罚款 |
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
|
地方性规章 |
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般处罚机关 |
①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直接违法结果发生地) ②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有权机关 ③指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 |
集中处罚机关 |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集中处罚,该综合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领域具有主体资格;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处罚看能力 |
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法应予处罚。 |
过时不处罚 |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治安处罚为6个月后)不再处罚。 |
罚刑可相抵 |
拘留可以折抵刑期,罚款可以折抵罚金,但没收的处罚不能折抵没收的刑罚。 |
一事不再罚 |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规范)做出多次处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多个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多个规范)做出同一种类的多次处罚。 |
九、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
由具有行政职权、司法职权的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引起 |
行为要件 (可归责行为) |
广义的违法归责:违反法律规范,违反法律原则,行为明显不当,未尽合理注意 严格的结果归责:错捕;错判;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除非赔偿义务机关能够证明自己与此事无关 |
结果要件 |
造成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损害 |
因果要件 |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逻辑联系并直接相关 |
(二)行政赔偿范围
肯定列举 |
①损害人身自由权②损害生命健康权③损害财产权④人身损害所伴随的精神损害 |
否定列举 |
①行政人员个人行为致害②受害人自己致害③第三人致害④不可抗力致害 |
(三)刑事司法赔偿范围
|
案件类型 |
主要含义 |
不赔偿的情况 |
人身 |
错拘案件 |
①错误拘留②合法拘留最终认定无罪,但超期羁押 |
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免追刑责的人犯罪被拘留 |
错捕案件 |
被逮捕最终认定无罪 |
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免追刑责的人犯罪被逮捕 |
|
错判案件 |
被判处并执行刑罚最终认定无罪 |
减刑、假释、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 |
|
暴力伤害 |
刑讯逼供、(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导致死伤 |
公民自伤自残行为;司法人员个人行为 |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
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死伤 |
正当防卫使用武器、警械的 |
|
财产 |
强制措施 |
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 |
|
罚没财产 |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的 |
原判决被改变,但仍然有罪的 |
(四)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
案件类型 |
主要含义 |
不赔偿的情况 |
人身 |
错拘案件 |
①错误拘留②合法拘留最终认定无罪,但超期羁押 |
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免追刑责的人犯罪被拘留 |
错捕案件 |
被逮捕最终认定无罪 |
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免追刑责的人犯罪被逮捕 |
|
错判案件 |
被判处并执行刑罚最终认定无罪 |
减刑、假释、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 |
|
暴力伤害 |
刑讯逼供、(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导致死伤 |
公民自伤自残行为;司法人员个人行为 |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
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死伤 |
正当防卫使用武器、警械的 |
|
财产 |
强制措施 |
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 |
|
罚没财产 |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的 |
原判决被改变,但仍然有罪的 |
(五)刑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违法采取排除妨碍诉讼措施 |
仅限于司法罚款、司法拘留两者 |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
包括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
错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
指执行行为错误,而不是被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 |
暴力伤害 |
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导致死伤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
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死伤 |
说明:民事行政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比较简单,由做出侵权行为的司法机关赔偿即可。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招聘信息具体以原文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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