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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二)

    2013-07-02 10: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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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

      11、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

      12、行政法概念及渊源

      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一般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⑤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特殊渊源:①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②具他规范性文件;③国际条约、惯例。

      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 合法律要求。(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 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3)行政应急性原则:存在明确无识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 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

      1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执行权;⑤行政强制执行权;⑥行政命令权;⑦行政处罚权;⑧行政司法权。行政职责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

      15、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特征

      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16、行政法律行为成立与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权的权限范围;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④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 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17、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暂行条件》规定及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①规划;②起草;③征求意见;④审查;⑤通过与签署;⑥发布与备案。

      行政立法的原则:①依法立法原则;“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立法民主原则;③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政立法的分类:(1)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2)依据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依据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18、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①税收征收;②建设资金征收;③资源费征收;④排污费征收;⑤管理费征收;⑥滞纳金征收;

      (2)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分类:①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②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③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 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④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⑤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⑥以许可的内容 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3)行政确认。行政确认的形式:①确定;②认可;③证明;④登记;⑤批准;⑥鉴证;⑦行政鉴定。

      (4)行政监督。(5)行政处罚。

      19、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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