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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行测练习题——法律常识5题

    2019-08-02 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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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下列表达中,正确的是( )。

      A.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C.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宣告缓刑

      D.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

      2.

      关于刑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因刑事责任被某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所以李某一共被剥夺了6年的政治权利。

      B.我国刑罚的附加刑包括了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对于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

      C.关于犯罪人员主动自首之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D.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在已满追诉期限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

      下列选项中,哪一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

      A.甲到商场购物时将自己的汽车停在商场门口,买完东西出来时发现乙打碎了车窗玻璃,在偷车内的东西,于是上前将乙抓住,并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送往派出所。

      B.甲持枪闯进某单位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乙打开保险柜,在甲让乙往口袋里装钱时,乙的同事进来趁甲不注意将其砸成重伤。

      C.甲对乙心存怨恨,故意辱骂乙,乙气急要动手打甲,甲拿起准备好的棍子将乙手臂打伤

      D.甲在大街上打电话,被乙抢走了手机,甲追赶乙未果。第二天甲在大街上发现了乙,于是偷偷在其背后将其打倒,抢走了乙身上的财物。

      4.

      一艘行驶在日本海域的美国货船上,有甲、乙两个中国人,发生争执,甲将乙捅死,依据我国《刑法》,该案件适用于哪国法律?( )

      A.中国法律

      B.美国法律

      C.日本法律

      D.既适用中国法律也适用日本法律

      5.

      公民甲想与妻子乙离婚,但乙不同意,甲就决定杀害乙。在乙的生日那天,甲将一包毒药拌在了乙最喜欢吃的菜里。不料乙的朋友丙来到他们家里为乙庆祝生日,并先吃了拌有毒药的菜,甲见丙吃那盘菜也很着急,但是怕事情败露而没有阻止丙,最后导致丙中毒死亡。甲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投毒罪

      D.算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但未构成犯罪

      答案与解析1.答案: B

      解析: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B。

      2.答案: A

      解析:

      B选项不是罚款而是罚金

      C选项应当减轻或免除

      D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3.答案: B

      解析: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下:

      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A项是乙的财产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但防卫过程中已经将乙抓住,即可避免侵害继续,这时候将其打昏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C项乙气急要动手打甲,这是不法侵害并非正在进行,且甲的棍子是准备好,联系到前述心存怨恨表明这不是防卫意识。

      D项第二天表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符合要求。故本题应该选B。

      4.答案: A

      解析:

      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甲将乙捅死,已构成杀人罪,故适用《刑法》。故正确答案为A。

      本题相关知识点:

      本题考查的是《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问题。我国《刑法》以属地管辖为主,兼有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该考点属于法律常识的常考点,考生在备考时可重点关注该考点。

      5.答案: A

      解析:

      本题中,甲某明知丙吃了那盘菜会导致中毒而死,却没有及时阻止,而是放任结果发生,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所以甲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项为正确答案。

      本题相关知识点: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招聘信息具体以原文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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