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站

  • 河南
  • 陕西
  • 山西
  • 北京
  • 河北
  • 安徽
  • 湖南
  • 湖北
  • 山东
  • 甘肃
  • 安徽
  • 天津
  • 浙江
  • 江苏
  • 黑龙江
  • 内蒙古
  • 广西
  • 新疆
  • 新疆兵团
  • 忘记密码?注册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5-07-24 07:08:56

    分享:

      

    【导读】公务员、事业单位、农信社、招警、招教、选调生、政法干警、公选、遴选等最新招聘信息、备考资料,请查看京佳教育官方网站http://www.jingjia.org/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凡甘肃省内(含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甘肃省。工作单位在甘肃省的,人事档案关系须在本省并缴纳一年及以上社保)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和对象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2015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仍可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2015年秋季学期及其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自本实施细则下发之日起,已取得省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可在2016年7月前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已取得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其中一科考试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以在2015年底前参加补考,补考合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可在2016年7月前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第九条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在甘肃省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学历条件: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报考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十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进行,各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四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考试暂由我省自行组织实施。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第十五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者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参加面试。

      第十六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分语文、数学、英语、社会、科学、音乐、体育、美术等8个科目;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具体科目相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面试分专业进行。

      第十八条  笔试成绩合格线由国家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九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一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确定。考生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进行网上报名。

      第二十二条   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到教育部门指定的地点完成报名信息表上的报名信息确认(含身份与户籍信息、学历信息、报考科目信息等)、签字提交和缴费等事宜。在完成报名程序后,于考前登录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执行办公室按照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制定笔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四条   面试采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须统一培训、持证上岗。甘肃省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执行办公室负责面试考官库的建立、考官培训和考官证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 、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 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甘肃省教育厅主管本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执行办公室设在甘肃省自考办。执行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单位,检查和指导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执行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甘肃省自考办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组织工作,主要负责是:

      (一)制定本省笔试、面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

      (二)组织本省笔试考务工作,负责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

      (三)管理、指导、监督本省各考区工作;

      (四)负责自主命题工作;

      (五)负责本省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笔试以市(州)为单位设立考区。笔试试卷和答题卡由甘肃省自考办负责统一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阅卷。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根据面试需要设立面试考点。面试实行现场打分方式,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填写《面试评分表》,经主考官签字确认,同时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

      第三十二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报经省级财政、发改部门批准后,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由省上统一收取,并按比例拨付各市州。

      第六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级考试组织部门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四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page]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凡甘肃省内(含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甘肃省。工作单位在甘肃省的,人事档案关系须在本省并缴纳一年及以上社保)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和对象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2015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仍可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2015年秋季学期及其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自本实施细则下发之日起,已取得省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可在2016年7月前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已取得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其中一科考试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以在2015年底前参加补考,补考合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可在2016年7月前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第九条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在甘肃省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学历条件: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报考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十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进行,各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四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考试暂由我省自行组织实施。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第十五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者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参加面试。

      第十六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分语文、数学、英语、社会、科学、音乐、体育、美术等8个科目;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具体科目相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面试分专业进行。

      第十八条  笔试成绩合格线由国家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九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一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确定。考生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进行网上报名。

      第二十二条   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到教育部门指定的地点完成报名信息表上的报名信息确认(含身份与户籍信息、学历信息、报考科目信息等)、签字提交和缴费等事宜。在完成报名程序后,于考前登录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执行办公室按照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制定笔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四条   面试采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须统一培训、持证上岗。甘肃省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执行办公室负责面试考官库的建立、考官培训和考官证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 、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 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甘肃省教育厅主管本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执行办公室设在甘肃省自考办。执行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单位,检查和指导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执行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甘肃省自考办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组织工作,主要负责是:

      (一)制定本省笔试、面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

      (二)组织本省笔试考务工作,负责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

      (三)管理、指导、监督本省各考区工作;

      (四)负责自主命题工作;

      (五)负责本省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笔试以市(州)为单位设立考区。笔试试卷和答题卡由甘肃省自考办负责统一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阅卷。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根据面试需要设立面试考点。面试实行现场打分方式,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填写《面试评分表》,经主考官签字确认,同时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

      第三十二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报经省级财政、发改部门批准后,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由省上统一收取,并按比例拨付各市州。

      第六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级考试组织部门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四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阅读:

    2015年教师资格统考每日一练汇总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招聘信息具体以原文公告为准

    上一篇:2015年安岳县招聘教师资格复审递补的公告

    下一篇:2015年10月四川省教师资格证笔试考试考生须知

    推荐阅读

    联系我们:
    北京丨河南丨陕西丨山西丨浙江丨甘肃丨湖北丨山东丨河北丨黑龙江丨湖南丨内蒙古丨新疆丨 京佳教育二维码▶

    联系我们
    • 郑州 花园路校区

      电话:0371-60998699/60198699

      地址:河南省科技馆内京佳教育2号楼(花园路与丰产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

    • 郑州 龙子湖校区

      电话:0371-60998699/60198699 4000711689

      地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培训中心(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明理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

    • 郑州 高新区校区

      电话:0371-60998699/60198699 4000711689

      地址:郑州市高新区国家863中部软件园9号楼4楼418

    • 郑州 航空港校区(精准就业指导中心)

      电话:4000711689 0371-60998699/60198699

      地址: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和通航路交叉口(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A座4楼3A07)

    • 开封校区

      电话:0371-22379539  17719096069

      地址:开封市大梁路西环路交叉口东南角 开封银地商楼5楼

    • 洛阳校区

      电话:0371-60998699/60198699

      地址:京佳教育河南分校

    • 平顶山校区

      电话: 0371-60998699/60198699

      地址:京佳教育河南分校

    • 安阳校区

      电话:0372—3688826/16637206527/17550895068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与明福街交叉口义乌商贸大厦23楼

    • 鹤壁校区

      电话: 0371-60998699/60198699

      地址:京佳教育河南分校

    • 新乡校区

      电话:13733805834(同微信)

      地址:新乡市卫滨区普利A座18楼1811京佳教育新乡分校

    • 濮阳校区

      电话: 0393—8293999 17613890788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开州南路185号龙都客栈6楼

    • 许昌校区

      电话:0374-8588116 18639231659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魏文路交叉口东30米路南

    • 漯河校区

      电话:0371-60998699/60198699

      地址:京佳教育河南分校

    • 三门峡校区

      电话:0371-60998699/60198699

      地址:京佳教育河南分校

    • 南阳校区

      电话:0371-60998699/60198699

      地址:京佳教育河南分校

    • 商丘校区

      电话:0371-60998699/60198699

      地址:京佳教育河南分校

    • 信阳校区

      电话:4000711689

      地址:京佳教育河南分校

    • 周口校区

      电话:15518179886/18603871861

      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川汇路与新民路交叉口南五十米(川汇区委区政府对面)

    • 驻马店校区

      电话:0371-60998699/60198699

      地址:京佳教育河南分校

    • 新郑校区

      电话:0371-60998699/60198699

      地址:京佳教育河南分校

    • 辉县校区

      电话:13700731260

      地址:辉县市文昌大道与学院路交叉路口东侧100路南(御墅院小区西侧)

    • 方城校区

      电话:17518986068

      地址:人民路南段老花厂口(时代银座东)

    • 济源校区

      电话:18839052867

      地址:济源市济渎大街与沁园路交叉口东南400米

    • 林州校区

      电话:15514026333

      地址:林州市人民路中段富达商厦向东200米

    • 汝州校区

      电话:13071718253

      地址:汝州市风穴路142号2楼

    • 卢氏县校区

      电话:13525863391 13569626117

      地址:卢氏县春晖苑东门口万和超市二楼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西安校区

      电话:029-85205500 85205511 15802955575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城南含光南路216号嘉翔大厦9楼京佳教育

    • 铜川校区

      电话: 029-85205500 85205511 15802955575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城南含光南路216号嘉翔大厦9楼京佳教育

    • 宝鸡校区

      电话: 029-85205500 85205511 15802955575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城南含光南路216号嘉翔大厦9楼京佳教育

    • 咸阳校区

      电话: 029-85205500 85205511 15802955575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城南含光南路216号嘉翔大厦9楼京佳教育

    • 渭南校区

      电话: 029-85205500 85205511 15802955575

      地址:渭南市临渭区仓程路辅路景园小区西门京佳教育渭南分校

    • 延安校区

      电话:029-85205500 85205511 15802955575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城南含光南路216号嘉翔大厦9楼京佳教育

    • 榆林校区

      电话:029-85205500 85205511 15802955575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城南含光南路216号嘉翔大厦9楼京佳教育

    • 安康校区

      电话:029-85205500 85205511 15802955575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城南含光南路216号嘉翔大厦9楼京佳教育

    • 商洛校区

      电话:029-85205500 85205511 15802955575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城南含光南路216号嘉翔大厦9楼京佳教育

    • 杨凌校区

      电话: 029-85205500 85205511 15802955575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城南含光南路216号嘉翔大厦9楼京佳教育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吕梁校区

      电话:400 870 6781

    • 长治校区

      电话:0400 870 6781

    • 运城校区

      电话:0400 870 6781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杭州校区

      电话:13611364656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杭泰路117号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甘肃校区

      电话:400071168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湖北恩施建始分校

      电话: 15972448833

      地址: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广润社区朝阳大道117号

    • 湖北浠水县校区

      电话:4000711689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烟台校区

      电话:4000711689

    • 菏泽校区

      电话: 0530一5119868 17605409940 17605409785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太原路永泰大厦1306室(中华路与太原路交叉口 简泽电视台东邻)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北京校区

      电话:400071168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保定校区

      电话:400071168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

    • 邯郸校区

      电话:400071168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

    • 张家口校区

      电话:400071168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

    • 承德市隆化县

      电话:400071168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

    • 沧州河间市

      电话:400071168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

    • 沧州市

      电话:400071168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

    • 蠡县校区

      电话:19213369312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金地家园对面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哈尔滨校区

      电话:400-870-6781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长沙校区

      电话:13667379291 13667393986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东一路丽枫酒店5楼502室

    • 衡阳校区

      电话:400071168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通辽市校区

      电话:17547542345 13947562516

      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前进路与明仁大街交叉路口宝地商厦三楼

    • 扎兰屯校区

      电话:400 071 1689

    • 呼伦贝尔海拉尔校区

      电话:400 071 1689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乌鲁木齐校区

      电话:张老师13579209581 周老师18197599135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时代广场A座15G室

    • 石河子校区

      电话:0901-6282601

      地址:新疆塔城市喀拉墩街3号

    • 塔城校区

      电话:0901-6282601

      地址:新疆塔城市喀拉墩街3号

    • 昌吉校区

      电话:杨老师 18799428033 李老师 18690992627 罗老师 13209969292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南公园西路与西外环交汇处融投小镇2-A-103号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