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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工作者招聘备考资料:民事法律

    2015-08-11 14: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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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最新教师招聘、特岗教师招聘信息、教师资格证备考资料,请查看京佳教育官方网站http://www.jingjia.org/)。

    社区工作者招聘备考资料: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基本原则主要有: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一、《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是对民事活动中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比较概括的、原则的规定,是国家的基本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基础理论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事人。在我国的民法中,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法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2.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点:(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它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3.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公民、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人身权。民事法律分别就各种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转移、消灭设置了具体规则,分别构成各种民事权利制度。

      4.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它是民事违法人所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行为人承担一般民事责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2)损害事实。具体地说,民事违法行为只有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责任。(3)因果关系。指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4)主观过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违法行为人才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5.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然也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但人民法院一般不再予以受理,不提供法律保护,即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

      (三)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规定

      1.未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都可以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应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

      精神病人可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应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page]

       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这里介绍与社区工作联系比较紧密的几部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民事法律,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

      (一)《婚姻法》主要内容

      1.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j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2.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

      履行过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对子女问题已有妥善的安排;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离婚的法律后果: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解除;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丧失;夫妻同居义务解除;结婚自由的恢复;姻亲关系消灭。

      3.军婚的特殊保护

      军婚是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对军婚予以三方面特殊保护: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问题,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破坏军婚是犯罪行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明知对方是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构成破坏军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重婚

      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虽未登记,但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构成重婚。重婚构成重婚罪,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涉外婚姻登记的条件

      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含外籍华人)或双方均是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婚姻登记,一律遵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进行。

      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常年在特殊状态中的人员不能与外国人结婚。前者指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国家机密的人员;后者指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

      (二)《收养法》主要内容

      1.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收养人不能违背的条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非直系血亲;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2.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不满l4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须履行的手续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4.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5.收养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收养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解除,民政部门登记;二是诉讼解除。

      6.收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终止导致当事人生活抚养费的追偿问题: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予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三)《继承法》主要内容

      1.我国的遗产继承方式

      我国的遗产继承方式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继承遗产的方式;法定继承是直接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遗产的方式。在这两种继承方式中,有遗嘱时按遗嘱内容继承,没有遗嘱、遗嘱无效以及对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才能进行法定继承。

      遗赠是立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继承遗产的方式。

      2.遗嘱有效的四个条件

      立遗嘱人必须有立遗嘱的能力;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我国法定继承人主要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入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叫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论人数多少,都只能继承已死亡子女应继承的那一份遗产。

      4.遗产分配的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5.胎儿的继承份额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重新由原来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出生后的婴儿在很短的时间死去的,由婴儿的继承人继承为其保留的份额。

      6.对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page]

      三、特殊人群的权益保障

      特殊人群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这些特殊人群各有对应的法律为他们提供权益保障。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妇女权益包括:

      1.政治权

      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文化教育权

      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劳动权

      在岗位录用、薪酬、晋职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安排妇女从事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产、哺乳等为由,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财产权

      合法拥有在婚姻、家庭中的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农村,妇女在划分责任田、口粮田、批准宅基地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得到保障。

      5.人身权

      禁止以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6.婚姻家庭权

      婚姻自主权;生育权;子女监护权。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

      1.生存权

      国家保障每个未成年人平等的生存权利,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发展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合法的监护人有责任在其能力和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为未成年人提供确保其发展所需的生活条件,政府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法定抚养人实现此项权利,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

      援助和资助方案。

      3.受保护权

      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来自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和全体社会的特别爱护,使其免受可能遇到的伤害、破坏或有害影响的权利。

      4.参与权

      未成年人有参加各种社会生活和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活动并通过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对其产生影响的权利。

      5.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平等的受教育权。

      (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老年人应享有的权利包括:

      1.社会经济权

      退休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在城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在农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2.受赡养扶助权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尽力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3.财产所有权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4.婚姻自由权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5.住房权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四)《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残疾人权益包括:

      1.康复权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2.受教育权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

      3.劳动就业权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4.获取公共信息权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应加配字幕、解说、手语等;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5.社会保障权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三无人员供养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6.无障碍通行权

     

      各级人民政府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招聘信息具体以原文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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