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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测常识热点:新旅游法

    2013-12-24 08: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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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公布。该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主要规定了旅行者和旅行服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责任承担问题,这些规定无疑进一步规范了旅游行业,对促进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以及保护旅行者的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中重点法条如下:

      1.明确自主选择权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2.禁止“购物游”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反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费用。

      3.禁止导游“买团”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支付报酬,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4.门票涨价要听证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部分景区应降价免票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6.涨价要公示,禁止强制套票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7.及时疏导、分流游客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8.最高三倍赔偿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招聘信息具体以原文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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