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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职级能上能下 不称职将降级

    2019-03-28 17: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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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

      职务与职级序列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

      国家级副职

      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

      厅局级副职

      县处级正职

      县处级副职

      乡科级正职

      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职级序列分为:

      一级巡视员

      二级巡视员

      一级调研员

      二级调研员

      三级调研员

      四级调研员

      一级主任科员

      二级主任科员

      三级主任科员

      四级主任科员

      一级科员

      二级科员

      注:原执行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2006年4月9日印发)》中,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

      职级设置:

      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职级职数比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职级的升降

      晋升条件:

      1.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2.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3.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4.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5.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6.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7.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8.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9.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10.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11.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降低职级情形:

      1.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3.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

      4.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招聘信息具体以原文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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