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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制度
村务公开是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是搞好村民自治的基础,是落实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形式,是村二委班子接受村民监督的不可缺少的渠道,也是沟通干群思想感情,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村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村务公开要做到表里一致,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
一、实行“村务公开”保障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和内容。
1、村务公开的原则。
(1)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必须通过各种形式让村民清楚明白。 (2)村民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必须向村民有所交待。
(3)容易引发村民和干部,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发生的矛盾的问题。 (4)村里的各项重大决策、体制、机制、人事调整等事项。
(5)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必须向村民公开。 (6)村务公开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内外一致的。
2、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村级经济三年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以及季度(半年或一年)的生产情况。
(2)村里的收支情况,包括村招待费分类公开,村干部外出费用开支。
(3)村的主要财产和债权债务,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
(4)干部的任免情况。
(5)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如投资、基础、机制转变等决策举措。
(6)征用土地赔偿青苗费,农转非人员进工厂或补偿等。
(7)村干部报酬奖金等分配情况。
(8)基建中的发包和招标情况。
(9)村民救济救灾款。
(10)计划生育指标。
(11)农民宅基地安排情况。
(12)为民办实事项目。
(13)凡涉及到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
1、在村民代表会上宣读各类重大决策、三年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等,如有必要包括村务公开内容中的所有问题,交代表会议审议并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1—2次。
2、召开扩大的二委会或村中层干部以上人员会议,公开村里和生产发展情况、经济收支、机制转换等内容。
3、召开各村民小组长会议,公布有关农、副、工生产和收费情况。 4、向农户核对承包确权土地亩数,接受查询和监督。
5、在公开栏内公开。凡是涉及农户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在村公布栏中 公布。公布栏分三类:一类是长期的,相对固定的;一类是在村定点的公布栏中 公布;另一类是配合其它部门,涉及村民利益的收款等问题,另外辟公布栏公布。
6、利用红光报栏公布重要的人事变动、村规民约以及党的有关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
7、召开老干部、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二委决策前的有关事项,并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公布村二委的设想、计划和措施。
8、召开群众组织会议,向村各群众组织公布村里的各类重大问题或条线工作,增强透明度。
9有关内容根据实际及有关规定每季、半年或一年分类向村民公布。
三、村务公开的组织和实施。
1、建章立制。订立村务公开制度,按制度搞好村务公开工作。
2、建立健全领导小组。由村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公开制度。
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每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分析村务公开中经验与不足,制订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村务监督小组每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检查和研究村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的落实情况,向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情况,以便进一步搞好村务公开工作。
财务管理制度
1、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每年的财务收敯、预决算须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决定,按计划实施。
2、村民委员会非生产性开支,均按年初预算执行,预算以外部分须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追补。
3、严格财务审批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非生产性开支全村实行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但必须具备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后l才有领导审扻,重大开支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4、村民耕种的农田,每年机、电、水等费用负担,要按实计算,并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本村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在本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会议由一名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是本村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利机构,村民会议的决定,由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任期工作报告。
(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每个村民小组产生一名代表。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村的财务预、决算。
(二)审议和确认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
(五)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村民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户的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有三分之一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四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委员三名,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兵连长三个委员会,其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村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二)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决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支持和监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抓好本村的农业服务、村镇建设。
(四)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和睦团结。
(五)发动和组织村民开展群防群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六)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组织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及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工作公开制度,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及工资报酬;财务收支;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救灾救济;优抚政策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公开的形式:建立村务公开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三节 村民小组、村民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开展下工作,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本村设3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该组村民推选或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连任。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交给的各项任务,及时向村民委员会䊥告工作。
(三)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昀本组村氁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四条 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庐当享受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仺议和批评。
(三)十八周岁以上的村䰑,有选举权和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享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村重大问题嚄权利。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利益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村村民同时应尽以下义务:
(一)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自觉遵守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及有关规定。
(四)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创“新风户”、“五好家庭”的活动,并同一切危害破坏集体和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page]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十六条 本村的土地,除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七条 村民必须服从村民委员会关于村镇建设的统一规划,包括宅基地、道路、环卫、公共设施的规划及对承包田的统一调整。
第十八条 本村翻建和新建房屋,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报土地管理所批准,领取准建证后,方可建造。凡由村民委员会另行安排土地建房的,原宅基地应归还集中,村民动工前应主动通知村民委员会,并经建管部门验证,敲桩定位,不得任意换位和超面积建造,违者村民委员会有权令其拆除。
第十九条 国家和集体依法征用土地,不得无理取闹。征地工的安排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劳力,除老复员军人、烈军属、五保户及丧失劳动力的以外,都有义务每年向村民委员会提供一定数量的基建工、义务工或相应的劳动积累,收取的积累用于本村的基本建设。
第二节 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可自行种植。
第二十二条 承包者必须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根据合同规定,享受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承包者不得私自转包。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者要认真保护土地资源,合理使用土地,不断增加肥料,增肥地力,严禁掠夺性经营。
第二十四条 村设立农业服务队,统一指导和防治农作物的病虫害,统一进行农田排灌、机耕、机播等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设财务室,由主管文书负责,是全村的财务监督、检查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计划内开支由分管领导审批;计划外开支,由村民委员会会同村党总支部讨论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村级会计凭证、账薄、统计报表和其他资料,应妥善保管,保证资料完整,借阅资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以防损坏丢失。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村风民俗
第二十八条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村”和争做“文明市民”的活动,移风易俗、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第三十六条 大力提倡婚事俭办、新办,自觉抵制旧婚俗、旧习惯,反对结婚索取高额彩礼和讲排场、比阔气、盲目攀比、铺张浪费等不良习气。
第二十九条 本着生前厚养、死后薄葬的原则,丧事简办,不搞陈规旧俗。
第三十条 反对封建迷信,不请神弄鬼,不听看迷信,淫秽录象书刊。
第三十一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增强环保意识。
第三十二条 尊师重教,科技兴农,科技兴厂。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
第二节 邻里关系
第三十三条 维护社会公德,互尊互敬,互谅互助,和睦团结,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三十四条 在生产、经营、借贷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讲究信用,处理好经济往来关系。
第三十五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按村镇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相邻利益。
第三十六条 村民之间发生纠纷,应依靠村有关组织解决,严禁打架殴斗,扩大事态。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三十七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争创“五好家庭”、“新风户”,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三十八条 提倡晚婚晚育,结婚必须依法登记,禁止非法同居。 第三十九条 自觉做到计划生育,信守“计划生育责任书”条款。持有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生育一胎后,必须采取节育措施,严禁计划外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者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父母有责任保障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对父母必须尽赡养义务,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书”,并认真落实,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
有赡养义务的晚辈必须使老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其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对患病或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人,应负责治疗照顾。
第四节 社会治安
第四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勇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殴斗,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四十四条 严禁偷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四十五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禁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得毁弃、隐匿、私拆他人信件。
第四十六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和易爆易燃物品管理,严禁偷电偷水。
第四十七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严禁损坏农作物,严禁破坏绿化。
第四十八条 不得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干扰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 建立护村队、联防队。认真搞好治安防范工作。护村队、联防队职责:维护本村社会秩序,对身份不明人员应主动询问,发现形迹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应主动扭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条 本村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治安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合格财务室”、“安全仓库”等创建活动。
第五十一条 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 第五节 外来人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村民或集体单位出租私房或集体房,须在出租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私房、集体房出租安全许可证”,方可出租。
第五十三条 在本村暂寄住的外来人员,必须持有以下证件:
(一) 本人身份证
(二)持本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等)到本地区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外来人口暂住证。
(三)从事个体经营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外出经营证明。
(四)育龄人员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和节育措施证明。
第五十四条 在外来人员到达三日内,出租房主或使用单位有责任督促并会同外来人员持以上有关证件,到村治保委员处登记。
外来人员寄住期满,使用单位或出租房主应在其离开本村前三天,到村治保委员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五条 私房出租人或集体房出租单位违反上述归或发现暂(寄)住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报告的。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对出租人(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吊销“私房、集体房出租安全许可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村民小组长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上级政府和村委会的决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负责召集小组村民会议和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3、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村委会做好民事调解工作。
4、尽量节约小组各项开支,降低农业生产费用,减轻村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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